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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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

2011-04-22 09:3184840

不具备火灾蔓延性的难燃保温浆料如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经试验证明,同等厚度的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与普通水泥砂浆的对火反应性能基本相同,且不具备火灾蔓延性。因此,其防火性能相当于A级,即可作为A 保温材料使用,也可作为防火保护层材料使用。

A级等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指采用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当采取了无空腔构造、加厚防火保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之后,在防火性能上与A级保温材料等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参见附录F)。

3.2.2 本条规定是按照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的要求制定的,只针对B2级保温材料的薄抹灰外保温系统。

3.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宜优先选用不燃保温材料作保温层,但目前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大量选用的仍是难燃或可燃类保温材料。为了提高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防火性能,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对于可燃类保温材料如EPSXPSPU等, 通过提高其氧指数来改善其燃烧性能实现起来比较困难,且成本比较高,而防火界面处理也不能显著提高保温材料的阻燃性能。对于采用难燃或可燃类保温材料作保 温层的外保温工程,采取必要的防火构造措施则可提高整个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比较有效的防火构造措施主要有三种:防火隔断(包括防火分仓、防火隔离带 等)可阻止火焰的直接传播;加厚防火保护层能有效防止热辐射并减少热释放速率峰值,提高系统防火性能;火的发生和蔓延都离不开空气,空腔构造会加速火焰传 播,空腔越大、越连贯就越不利于防火,无空腔构造可有效防止这种现象发生。根据外墙外保温系统类型、适用高度、防火要求以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的不同,可 选用以上三种防火构造措施中的一种、两种或三种。当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可不另设置防火隔离带,当选用不燃保温材料时,则不再采取防火构造措施。

3.3           公共建筑(非幕墙式)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3.1 本条具体说明同3.2.1条。

3.3.2 本条规定是按照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的要求制定的,只针对B1级保温材料的薄抹灰外保温系统。

3.3.3 本条规定是按照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的要求制定的,只针对B2级保温材料的薄抹灰外保温系统。

3.3.4 当设置防火隔离带有困难时,应符合表3.3.5的要求,即采用无空腔构造、加厚防火保护层、防火分仓的做法,其防火性能与A级保温材料等效(构造做法参见附录F)。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要大于居住建筑,因此在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的要求上要严于居住建筑。

 

3.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计

 

3.4.1 本条具体说明同3.2.1条。
3.4.2 采用外保温的幕墙式建筑火灾发生的机率较高,一是施工过程中因电焊引起的火灾,二是幕墙式建筑的竖向非闭合空腔也加大了火灾危险性,因此,无论是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只要是幕墙式建筑,在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的要求上都要从严。与A级等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指采用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当采取了无空腔构造、加厚防火保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之后,在防火性能上与A级保温材料等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3.4.3 本条规定是按照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的要求制定的,只针对B1级保温材料的薄抹灰外保温系统。

3.4.4 当设置防火隔离带有困难时,应符合表3.4.4的要求,即采用无空腔构造、加厚防火保护层、防火分仓的做法,其防火性能与A级保温材料等效(构造做法参见附录F)。

3.4.5  无论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对建筑幕墙规定的条款都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4.6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A级材料封堵。幕墙内的狭窄空腔遇火灾时极易引起火焰迅速蔓延,封堵空腔十分重要。

 

3.5  保温装饰板、金属夹芯板外墙防火设计

 

3.5.1 保温装饰板的面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无机非金属材料,采用金属面板时与保温层之间宜有厚度不小于3mm的水泥板类衬板隔开。

3.5.3 彩钢夹芯板的钢板薄且接缝不严密,夹芯材料采用聚苯板时防火性能极差,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故本规程规定用于民用建筑外墙时,夹芯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3.5.4 临时性民用建筑多用于工地上的工棚、办公室、餐厅以及救灾临时住房、教室等,其人员相对密集,如保温芯材采用EPS板或XPS板等防火性能极差的材料,火灾危险性很大。故本规程规定,用于临时性民用建筑外墙和屋顶时,夹芯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6   保温砌块外墙防火设计

 

3.6.1 加 气混凝土砌块为无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较高,保温性能较好。烧结保温砌块、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多采用在烧结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的孔中注入保 温材料以提高砌块的保温性能。由于空心砌块的外壁和肋对保温材料可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的防火性能可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保温 浆料分无机保温浆料和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两类,无机保温浆料为A级不燃材料,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B1级难燃材料且不具备火灾漫延性。加气混凝土砌块、烧结保温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与保温浆料相结合,即可提高保温性能,又可起到防水、防开裂、防透风,找平等作用,是很好的即保温又防火的墙体构造,因此,可以用于任可高度的民用建筑和幕墙建筑。

为保证在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不产生结露等热桥问题,应采取加强保温措施,采用夹芯构造可加强对可燃性保温材料的防火保护。在窗上、下口处少量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加强保温,可以避免窗口部位出现热桥,因量少且在保温层外又设厚度△≧23mm的防火保护层,因此可保证整个外墙的防火性能。其做法参见图3.6.1


3.6.1 保温砌块外墙防火构造

 

3.6.2 框架建筑的梁、柱约占整个外墙面积的20%~30%,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是贯通的,在框架梁、柱处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降低了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墙体的防火性能,因此,在建筑高度上要有所控制,并应做防火保护层。

3.6.3 框架建筑的梁、柱约占整个外墙面积的20%~30%,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是贯通的,在框架梁、柱处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比热固型保温材料更降低了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墙体的防火性能,因此,在建筑高度上的控制要严于热固型保温材料,且不适用于幕墙建筑,并应加厚防火保护层。


4屋面保温防火设计 

4.0.1 其他情况指采用钢彩板夹芯保温屋面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保温材料或热固型保温材料。如岩棉、硬泡聚氨酯等。

4.0.2 本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主要指瓦屋面檐口开口处(设挂瓦条、顺水条时),火焰容易进入点燃保温层,故要求檐口向上500mm的范围内保温层采用A级材料作防火隔离带。屋顶开口部位主要指出屋面的上人口、通风道、烟道及老虎窗等。为防止火灾从这些部位蔓延到屋面上来,应在这些开口部位的四周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或采用厚度不小于30㎜的不燃材料裹覆。

 

4.0.3 屋顶防水大多采用卷材防水,其防水材料为可燃材料;屋面保温多用EPS板和XPS,B2级保温材料,特别是倒置屋面防水构造,其保温层在防水之上,如不进行防火保护,则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为防止火灾在屋面上的蔓延,应采用不燃材料对防水层和保温层进行覆盖,以提高屋面的防火性能。如屋顶为上人屋面,其卷材防水层或保温层上设的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及面层即为防火保护层。如屋顶为不上人屋面,其卷材防水层或保温层上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0㎜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进行覆盖。

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由于建筑保温工程开展时间不长,外保温工程设计中应该执行对防火的要求,鉴于目前相应的防火规范、标准不够健全,因此本规程规定本条内容。

 

5.2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5.2.1  此表为进场有机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最低要求;试验结果应通过现场取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见证并复验得出。考虑到施工连续作业的需要,可采用现场取样打火机点燃简易试验方法,具体试验方法见附录C有机保温材料现场简易打火机点燃试验方法,其试验结果不能代替规范复验。

5.2.3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试验目的是对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进行验证, 主要是按附录 BB.0.1试验方法和GB/T2406-1993氧指数的要求验证其是否符合表5.2.1的要求

5.3 材料堆放

 

5.3.1  从调研结果看,可燃类保温材料现场堆放发生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约20%,因此,对可燃类保温材料现场堆放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措施。

 

5.4施工准备

 

5.4.1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点周围环境后,要求动火方和保温施工方各自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保温板上的措施,10m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并在作业时派出专人看火。

5.5 施工防火要点

5.5.3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是指包括:保温工程作业临时堆放区、与保温工程作业区面垂直区、未完工保温墙体周边5m区域。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是施工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外保温工程施工区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提出严格的要求。

 

5.6 成品防火保护

 

无条文说明。

 

5.7 监理单位工地检查

 

5.7.3  监理单位应依照本规程对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隔离带施工方法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检查应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31号)执行。

 

 

6 防火安全验收

 

 

6.0.3  本规程增加了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的管理,要求形成验收资料并归档,促进本规程的有效实施。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时,其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除应包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1.4条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防火隔离带;2)防火分仓;3)防火保护层厚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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