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GB/T 16172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6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5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
《塑料 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 第1部分:导则》GB/T 2406.1
《塑料 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 第2部分:室温试验》GB/T 2406.2
《硬质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GB/T 8333
《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GB/T 8332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部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部分中指定应按其它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吉林省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程
DB22/T496-2010
条文说明
2010·长春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居住建筑(非幕墙式)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3 公共建筑(非幕墙式)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4 幕墙式建筑保温防火设计
3.5 保温装饰板、金属夹芯板外墙防火设计
3.6 保温砌块外墙防火设计
6 屋面保温防火设计
7 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5.3 材料堆放
5.4 施工准备
5.5 施工防火要点
5.6 成品防火保护
5.7 监理单位工地检查
6 防火安全验收
1 总 则
1.0.1本条为制定本规程的目的。目前,外保温系统中约80%的 保温材料是采用有机可燃材料,系统无任何防火构造措施,且可用于任何高度的建筑中,导致火灾或加速火灾蔓延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给建筑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是近几年来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的,特别是近几年发生的外保温火灾更引起社会及政府的重 视。目前,我国针对外墙外保温的防火研究还很有限(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在多家兄弟单位的支持与帮助下,自2006年开始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的防火试验研究工作),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进步。因此,在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时,在借鉴国外的做法的同时,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我省的省情,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的前提下,还要保证其经济合理性。
1.0.2 本 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防火安全及防火安全验 收均应执行本规程。对在本规程颁布时已完成设计但尚未施工的外保温工程,也应按本规程修改或补充外保温防火构造。这将有效地降低建筑外保温火灾所造成的损 失。
1.0.3 本规程只涉及到外保温工程的部分内容,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执行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与之相协调。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规程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2 术 语
2.0.1 本条所涉及到的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和聚氨酯类等有机高分子保温材料是指没有经过防火界面剂处理的材料,燃烧等级划分遵循国家相关标准。
2.0.2 当前防火构造包括:防火分仓、防火隔离带、无空腔及防火保护层等。
2.0.3 防火分仓是一种实验证明非常理想的防火构造措施,能够解决防火隔离带所带来的工程灾害和施工工艺复杂等问题,采用防火分仓的外墙外保温属无空腔体系,可不另设防火隔离带。
2.0.4 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中,防火隔离带被作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主要防火构造措施之一提出来。防火隔离带在国外确实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但在我国用于工程实践的案例却很少,并且在外 墙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还将涉及到耐久性、耐候性、强度、吸水性、开裂等问题。因此,建议相关单位在用于实际工程之前首先要进行系统的大型耐候性试验,以保 证系统的使用年限。
2.0.5 防 火保护层包括保温层外侧的不燃或难燃保温浆料、不燃抹面砂浆、不燃饰面材料。不燃或难燃保温浆料有憎水膨珠保温砂浆、膨胀玻化微珠砂浆、无机保温浆料和胶 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和质量稳定性,将直接决定系统层面受到热量或火焰侵袭时对内侧保温材料的保护能力。另外防火保护层还应满足强度、 耐候性等技术性能要求。
2.0.6 空 腔通常可以划分为闭合空腔和非闭合空腔。空腔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有很大影响。非闭合空腔构造的存在可能为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提供充足的氧,在火 灾发生后会产生“烟囱效应”,加速火灾的蔓延。因此,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应尽量避免形成非闭合空腔。特别是在幕墙类建筑中,一定要采用A级材料对空腔进行封堵。
2.0.7 建筑幕墙通常采用金属龙骨组成构架,固定于建筑承重结构的梁、柱和墙上,面板有玻璃、金属板、石材等。
2.0.9、2.0.10 目前,热固型保温材料包括改性酚醛树脂板和硬泡聚氨酯。热塑型保温材料指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括模塑聚苯板(EPS)和挤塑聚苯板(XPS)。 这两类材料从燃烧特征上看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引起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相同。因此,应区别对待热固型保温材料和热塑型保温材料,分别采取不同的防火构造。经 过多次大型窗口火、墙角火模型试验,证明热固型保温材料(改性酚醛泡沫板、硬泡聚氨酯)遇火时,只发生炭化,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生成,不会形成二次火 源,防火性能比热塑型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强。2009年8月20日进行了粘贴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窗口火试验观摩,随后召开了“聚氨酯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技术问题专题研讨会”。该次会议得出的主要结论意见为:(1)热固型保温材料与热塑型保温材料在燃烧过程中具有明显差异,对相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适用范围应区别对待。采用聚氨酯硬泡、酚醛泡沫等热固性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更稳定的防火安全性能,可以适当地扩大其使用范围;(2)国内外的试验结果表明,热固性保温材料如B1级的酚醛泡沫等有一定的阻燃性,可用于防火分隔构造,能有效地阻止火灾的蔓延;(3)一系列的试验结果表明,采用B2级的热固性聚氨酯硬泡为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能起到阻止火焰传播,实际应用时可不另设防火隔离带,而是采用将防火保护层加厚的措施。因此,本规程中对热固型保温材料和热塑型保温材料在建筑外保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火灾危险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所使用材料的可燃性,因此本规程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保温效果与防火安全的关系,积极选用A级保温材料。但在目前我国A级保温材料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建筑工程应用需要的国情下,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限定为不得低于B2级,这是对保温材料最基本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无法保证外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性能。
3.1.4 各类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板外应有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干挂板材(石材、瓷板、纤维水泥板、金属板等)带龙骨体系的保温层,其表面也应有厚度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可以是砂浆或其他保护层)覆盖。
3.1.5 本 条是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本规定。防火性能仅是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期内,外墙外保温系统 还必须满足其他各方面的基本要求,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防火保护层采用厚抹面砂浆,易产生裂缝;抹面层应采取设加强网、加抗裂纤维及设伸缩缝等防裂措施。
3.1.6 本条规定建筑设计图纸中应说明将外墙外保温系统(包括幕墙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及主要的构造做法,如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与基层墙体的固定方法(粘贴或贴砌或浇注等)、空腔情况、防火保护层的材料与厚度、是否采用防火分仓或防火隔离带等。本条还强调与外墙外保温系统有关的各单位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得到体现和满足。
3.1.7 非闭合空腔的存在将加大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火灾危险,因为非闭合空腔可能为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及火焰的蔓延提供充足的氧气和烟囱通道,加速火灾蔓延。本条强调指出在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注意使空腔封闭,对无法封闭的非闭合空腔也一定要进行封堵,以降低火灾蔓延的危险。
3.1.8 防火分仓属无空腔构造,可阻止火焰的直接传播,相当于在每块可燃类保温材料四周都设置一条防火隔离带。防火分仓材料宜采用保温浆料,可避免保温板之间的缝隙出现热桥。(见图3.1.8)
图3.1.8 防火分仓
3.1.9 防火隔离带应具备阻止火焰传播的作用。此外,由于防火隔离带和保温材料之间的材质不同,在热应力、风荷载、水相变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两者连接处的开裂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应采取一定的构造措施避免出现裂缝,确保其耐候性。
防火隔离带应保持水平方向通长、交圈设置。防火隔离带遇窗阻挡时,应在窗四周加挡火梁,与防火隔离带形成阻火隔离效果。山墙无窗洞时,可在墙转角处设置竖向的阳角防火隔离带(宽度300mm),纵向外墙的防火隔离带接至阳角防火隔离带止。在山墙也可设置水平的交圈的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与不燃材料等效的复合材料制成。例如,可以用岩棉复合板或表面全部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不燃灰浆裹覆的B1级热固型保温材料做防火隔离带(做法参见附录E)。为保证阻火效果,防火隔离带应具有一定的高度(宽度),且与墙体间无空腔。
3.2 居住建筑(非幕墙式)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2.1 本规程中所指的居住建筑为住宅、住宅式公寓、及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楼。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旅馆、商住楼、集体宿舍、托幼、医院病房楼等均应按公共建筑对待。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混凝土板顶面的垂直距离。本条规定系指H≧100m的居住建筑,从首层起全部外墙面保温均应符合本条要求,而并非100m以下的楼层外墙外保温可降低防火要求。其他有关建筑高度的条文,均指从首层起的全部外墙面,应符合该条的要求。
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非幕墙),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或不具备火灾蔓延性的难燃保温浆料或与A级 等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以确保其可靠的防火性能。目前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的不燃材料有岩棉水泥板复合板、泡沫玻璃等,这些非幕墙的不燃材料外墙外保温做法 工程实践较少,保温性能差,不适用于严寒地区。岩棉板、玻璃棉板等软质板材,易下坠、吸水率高、强度低,用于外墙外保温时应采取妥善的构造措施,确保外墙 外保温系统整体具有良好的强度、抗裂、保温、防潮、防下坠等各项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