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已与现行规范脱节。原《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规定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共分为A、B1、B2、B3四个级别,但此规范已于2007年3月废止,现行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分为A1、A2、B、C、D、E、F七个级别。而目前继续沿用了老规范的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导致实际工程中,存在着要求的燃烧性能级别跟外保温材料检验的级别无法一致的问题。
(四)建筑内保温相关规定不完善。目前针对建筑内的保温材料,只有冷库作了规定,《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3.1条规定,库房的隔热材料宜为难燃或不燃材料,而此条文也并非强制性条文,在实际工程中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笔者建议对建筑内保温材料要尽快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使用不低于A2级材料。
三、相关社会单位职责不够明晰
(一)建设单位责任。新106号令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条款中,对于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和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责任要求,笔者建议在第八条第五项中增加以下内容:经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且已经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二)施工单位责任。新106号令第十条施工单位责任的条款中未涵盖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举内容,建议增加: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在建工程内人员宿舍、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场所设置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建筑燃烧性能、安全疏散要求及消防演练等条款。此外,施工单位应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的职责。
四、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的确定
(一)综合性用房审验范围的确定。新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实际工程中遇到部分建筑内设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房,但是每种性质的用房面积均未达到审核验收范围,而从工程整体火灾危险性来看确有必要对此类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可确定一个申报系数,计算方法为各使用性质实际面积与申报范围规定面积的比例之和,如大于等于1,则确定该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如某建设工程第一、二层商业总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三层健身休闲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则申报系数为8000/10000+1000/2500=1.2,该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二)关于宿舍的界定新106号令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学校的集体宿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而笔者认为宿舍是否应申报审核验收,应根据宿舍的人员密集程度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企业或学校的性质确定,如办公和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员密集的员工集体宿舍,其火灾危险性与学校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相似,因此笔者建议凡人员密集的集体宿舍达到一定规模,均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具体“人员密集”的界定要根据房间单位面积的住宿人数来确定。
(三)关于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新106号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但是相关规范均没有对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作出具体界定,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对何谓“大型”往往无法判定。
五、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申报资料的确定
(一)设计单位身份证明文件的申报。新106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了申报审核和设计备案抽查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笔者建议应提出同时申报设计单位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这样做有利于消防行政许可部门对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受案查处和调查取证。
(二)竣工验收施工图纸的申报。新10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仅规定了申报消防验收时应提供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但笔者认为建筑防火涉及到总平面布局、建筑构造、安全疏散等多个方面,应同时提供建筑竣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