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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

2011-04-22 09:3186560

 

3.3       公共建筑(非幕墙式)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3.1       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或不具备火灾蔓延性的难燃保温浆料或与A 级保温材料等效的复合材料。

3.3.2       建筑高度24m≦H<50m的公共建筑,当外墙外保温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3㎜时,应每两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

3.3.3       建筑高度H<24m的公共建筑,当外墙外保温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3㎜时,应每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

3.3.4       公共建筑,当设置防火隔离带有困难时,外墙外保温应采取无空腔构造、加厚防火保护层、防火分仓等措施,并应符合表3.3.4的要求。

 

表3.3.4 公共建筑(非幕墙式)外保温工程防火构造要求

外墙外保温系统类型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防火构造措施

建筑高度

H(m)

防火

隔离带

空腔形态

防火保护层厚△(mm)

锚固岩棉板系统

A级

—

无空腔

—

无限制

保温浆料系统

B1级

—

无空腔

—

无限制

贴砌保温板系统

不低于B1级

不设置

无空腔

≥15

H<24

≥20

24≤H<50

≥25

50≤H<100

≥30

H≥100

无网现浇系统

不低于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0

H<24

≥25

24≤H<50

≥30

50≤H<100

≥33

H≥100

贴砌热塑型

保温板(设防火分仓)系统

 

不低于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0

H<24

≥25

24≤H<50

≥30

50≤H<100

≥33

H≥100

喷涂热固型

保温系统

不低于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0

H<24

≥25

24≤H<50

≥30

50≤H<100

≥33

H≥100

注:防火保护层厚度不含饰面层的厚度。

 

3.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计

 

3.4.1       建筑高度H≧100m的幕墙式建筑,全部外墙外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或不具备火灾蔓延性的难燃保温浆料。

3.4.2       建筑高度24m≦H<100m的幕墙式建筑,全部外保温采用A级保温材料或与A 级等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3.4.3       建筑高度H<24m的幕墙式建筑,当外墙外保温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3㎜时,应每两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

3.4.4       建筑高度H<100m的幕墙式建筑,当设置防火隔带有困难时,外墙外保温应采取无空腔构造、加厚防火保护层、防火分仓等措施,并应符合表3.4.4的要求。

 

表3.4.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构造要求

外墙外保温系统类型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防火构造措施

建筑高度H

(m)

防火

隔离带

空腔

形态

防火保护层厚△(mm)

锚固岩棉板系统

A级

—

无空腔

—

无限制

保温浆料系统

B1级

—

无空腔

—

无限制

贴砌保温板系统

不低于B1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3

H<24

≥28

24≤H<100

无网现浇系统

不低于

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8

H<24

≥33

24≤H<100

贴砌热塑型

保温板防(设防火分仓)系统

不低于

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3

H<24

≥28

24≤H<50

喷涂热固型

保温系统

不低于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23

H<24

≥28

24≤H<100

 

3.4.5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且基层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3.4.6       基层墙体内部的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厚度不低于100mm的A级材料进行封堵。

 

3.5       保温装饰板、金属夹芯板外墙防火设计

 

3.5.1       与基层墙体粘贴的保温装饰板中保温层的防火要求与3.2节和3.3节的要求相同,按其规定的建筑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5.2       保温装饰板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不论空腔大小,每层遇楼板处均应采用A级材料严密封堵。

3.5.3       金属夹芯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单独用作民用建筑的围护外墙时,保温芯材应采用A级材料。

 

3.5.4 用于临时性民用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保温芯材应用A级或B1级材料。

 

 

3.6       保温砌块外墙防火设计

 

3.6.1       采用加气混凝土保温砌块、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等外墙抹保温浆料体系,可用于任何高度的民用建筑及幕墙建筑;在梁、柱处应采取用保温材料夹芯的做法加强保温,在窗上、下口处可少量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加强保温,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厚度△≧23mm。

3.6.2       框架梁、柱处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外保温,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厚度△≧18mm的框架填充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体系,可用于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和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及高度H<24m的幕墙建筑。

3.6.3       框架梁、柱处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厚度△≧23mm的框架填充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体系,可用于高度H<60m的居住建筑和高度H<24m的公共建筑,但不适用于幕墙建筑。


 

4           屋面保温防火设计

4.0.1  当建筑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屋顶保温层可采用B2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其他情况时,屋顶保温层应采用不低于B1级保温材料或热固型保温材料。

4.0.2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0mm。

 

4.0.3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材料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5           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5.1.2       外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5.1.3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5.1.4       施工单位应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外保温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1.5       外保温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方案中应避免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

5.1.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材与设施,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防、灭火知识和技能。

 

 

5.2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5.2.1总、分包方应对施工现场外保温所用可燃类保温材料等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可燃类保温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得低于表5.2.1的要求。

 

 

 

表5.2.1可燃类保温材料技术性能要求

性能      材料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酚醛树脂

泡沫塑料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XPS

EPS

氧指数(%)

——

≥30

≥26

≥32

--

燃烧性能等级

不低于B2

 

不低于B1

 

 

 

5.2.2 进场保温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处理检验报告。

 

5.2.3 进入施工现场的可燃保温材料,应按同一厂家生产、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进场,每500m3用量为一批,不足500m3亦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块样品对其燃烧性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表5.2.1的要求。

 

 

5.3       材料堆放

 

 

 

5.3.1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器具;

 

5 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5.3.2       外保温施工作业现场保温材料临时堆放,应符合5.3.1条1、2、3款要求。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

 

5.3.3  对未进行防火界面处理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集中存放并进行防火覆盖。施工现场严禁保温材料长期露天裸露。

5.4       施工准备

 

5.4.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5.4.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结合工程需要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应确保完整有效。

5.4.3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5.5       施工防火要点

 

5.5.1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的施工应与保温层的施工同步进行。

5.5.2       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宜尽早安排覆盖层(抹面层或界面层)的施工。保温层施工时,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应超过三层楼高,裸露不宜超过2天。

5.5.3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涉及区域内没有裸露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并设专门动火监护人和灭火器材。严禁在已安装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

5.5.4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5.5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5.6       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24H内进行防火界面砂浆处理。防火界面砂浆处理后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要求。

5.5.7       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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