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有效。
6.1.4施工现场电缆、电线应与可燃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6.2 临时堆放
6.2.1 进入施工现场的可燃保温材料,应按以同一厂家生产、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进场,每500m3用量为一批,不足500m3亦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块样品对其燃烧性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表4.0.1的要求。复验合格后监理(建设单位代表)应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6.2.2 可燃保温材料现场存放条件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和材料存放要求,远离可燃物及火源,并配有足够的消防灭火设备。
(1) 可燃保温材料存放现场严禁吸烟并应有显著标识。
(2) 可燃保温材料存放现场周围10m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标识。
(3) 可燃保温材料存放现场及加工制作场地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可燃保温材料场所应按每50m2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5)可燃保温材料不应长期在现场存放,发放时应做到先进先出。
6.2.3对未进行防火界面处理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集中存放并进行防火覆盖。施工现场严禁保温材料长期露天裸露。
6.3 施工
6.3.1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措施应与保温层同时作业。
6.3.2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设备。保温作业应分区段施工,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同时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时间。
6.3.3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涉及区域内没有裸露的可燃性保温材料,并设专人监督。
6.3.4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24h内进行防火界面砂浆处理。防火界面砂浆处理后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要求。保温层施工时,没有防火界面层或装饰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两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
6.3.5保温层施工夜间作业使用碘钨灯照明时,应采取防火安全隔离措施。
6.3.6大模内置外保温系统在结构混凝土施工,若保温板未事先作好防火保护界面,应在外墙混凝土拆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层处理,未进行防护层处理的外裸保温层不得超过2层楼高,并裸露时间不得超过2天。
6.3.7外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公休日及节假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墙面进行界面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剩余保温材料按5.2中条款要求堆放管理。放假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外保温墙和板材堆放。
6.4成品保护及其他
6.4.1建筑保温工程施工所用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保温材料或导线穿越D级以下(含D级)的保温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6.4.2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存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废弃的保温材料。
7防火安全验收
7.0.1 建设单位外墙保温工程验收档案应包括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7.0.2 防火安全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
7.0.3 建筑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外墙保温体系锥形量热计热释放速率、大型窗口火实验火焰传播性实验指标实验记录
2 建筑外墙保温防火设计审核文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3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清单、数量、批次、合格证及防火性能检验报告;
4 进场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复检报告;
5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构造验收记录;
7.0.4 防火安全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填写。
7.0.5 当外墙保温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防火安全验收应为合格。
附录A 锥形量热器实验
补充实验步骤
1. 所采用的标准:
ASTM E 1354“Standard Test Meod for Heat and Visible Smoke Release Rates for Materials and Products Using an Oxygen Consumption Calorimeter” (《采用耗氧量热计测定材料及制品的热与可见烟雾释放速度标准试验方法》);
ISO 5660–1 “Reaction-to-fire Tests–Heat Release, Smoke Production and Mass Loss Rate-Part 1:Heat Release Rate (Cone Calorimeter Meod)”(《对火反应试验-热释放、烟雾的产生和质量损失速度-第1部分:热释放速度(锥型量热计法)》);
《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GB/T 16172),等同采用ISO 5660-1
2. 计算参数:
2.1 耗氧分析的标定常数C:
式中,C为耗氧分析的标定常数, ;Td为孔板流量计处气体的绝对温度,K;△P为孔板流量计的压差,Pa; 为氧浓度; 为初始氧浓度。
其中数值10.0为所提供的相当于10 kW的甲烷, 是甲烷的 的值( 为甲烷的净燃烧热,kJ/kg; 为氧与燃料质量的化学当量比),数值1.10 为氧与空气的分子量之比。
2.2 热释放速度q(t)
首先应对氧浓度进行时间滞后修正:
式中, 为延迟时间修正后的氧浓度; 为延迟时间修正前的氧浓度;t为时间,s; 为氧分析仪的延迟时间,s。
热释放速度q(t)由下式计算:
式中,q(t)为热释放速度,kW; 为材料的净燃烧热,kJ/kg; 为氧与材料质量的化学当量比。
其中 的值,对于一般样品可按 来取,如知道该材料的 值,则按确切值计算。
单位面积的热释放速度q"(t)可由下式计算:
q"(t)=q(t)/As
式中,q"(t)为单位面积的热释放速度,kW/m2;As为试样暴露表面面积,m2。
附录B 燃烧竖炉实验
参照《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5)
附录C火焰传播性试验方法
1试验设备
1.1 试验组件
1.1.1 概述
试验设备应该代表建筑的墙面,应由砌筑体或砌筑填充物构成,具有垂直的主试验墙和与之成90°角的回转墙(副墙)构造,并应在垂直主试验墙的一面。主墙应提供符合4.1.4条的燃烧室。试验设备应持久耐用,不影响试验进程,设备自身不要出现不适当的损坏和失真。
注视 典型的试验设备举例见图1。
1.1.2 主试验墙,垂直,至少高出燃烧室顶部6000mm,最小宽度为2600mm。
1.1.3 回转墙(副墙),垂直,与主试验墙高度相同,最小宽度为1500mm。副墙应与主墙垂直建造,距燃烧室开口边缘(250 ± 10) mm(见图1)。
1.1.4 燃烧室,位于主垂直试验墙的底部,火焰能够从垂直的主试验墙底部的开口喷出。开口尺寸应为(2 000 ± 100) mm高,(2 000 ± 100) mm宽。燃烧室应具有至少4.275 m3内部尺寸至少为1900mm宽,1000mm深,2250mm高。4.1.5条规定的合适热源应放置在燃烧室之内。
1.1.5 热源
1.1.5.1 软木条,通常尺寸:50 mm×50 mm截面,1 500 mm 和 1 000 mm长。试验时,含水率为10%~16%
1.1.5.2 16条低密度纤维板,尺寸为(25×12×1 000) mm
1.1.5.3堆积方式
(1)木材堆积尺寸1500 mm×1000mm×1000mm,木材堆积:长短木条层交替码放,第一
层为10个1500mm的长木条,随后是15个1000mm的短木条。总层数为20层,共150个短木条和100个长木条。
(2)木材堆积在高出燃烧室地面(400 ± 50) mm的固定平台上,位置居中并距燃烧室背墙(100
± 10) mm(见图 B.1).。
(3)用16根低密度纤维板点燃堆积的木材,这些点火用的板条均用5L石油溶剂油浸泡至少
5min。点火前5min内,把14条点火板条插入到第二层的木条间隔中(即平台上50mm处),
允许伸出堆积木材大约30mm。把剩下的两根板条水平放在14根板条的伸出端。把两个水
平板条的整个长度点燃。
2.2 热电偶
2.2.1 概述
所有热电偶均为矿物绝缘(公称)直径为1.5mm K型(镍铬/镍硅)热电偶。热电偶触点。在每个规定的水平,应按4.2.2条和4.2.3条放置监测温度的热电偶。
2.2.2 外部热电偶
2.2.2.1 概述
外部热电偶的位置,应放置在伸出观测体系表面50 ± 5mm,布点误差为±10 mm。
2.2.2.2 水平线1的外部热电偶,位置:
– 在主墙正面,放置在距中心线和距中心线两边各500 mm及1000 mm的位置(5个位置)
– 对于副墙,设置在距主墙面外保温系统最外表面150 mm、600 mm及1050 mm位置设置(3个位置)BS 8414-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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