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民用建筑建设报批监督检查制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的法定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节能评估审查。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备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对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广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构造图集、设计指引,建立技术信息库,加快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供冷等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监督抽检。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布、通报等制度,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六章 绿色建筑推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符合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鼓励其他项目建设中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政府对绿色建筑项目在审批、建设、销售各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和实施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市推行绿色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设单位自愿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 筑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或者向国家推荐申请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具体认证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材料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立项阶段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同意立项批复意见的;
(二)对未进行规划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通过或未经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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