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鄂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10-11-07 19:2739890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间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筑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应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新建12层及其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考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第二十五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和备案管理,并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的技术、设备、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或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的,或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设备按合格认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砖量折算成标砖数,按每标砖0.2元处以罚款。以上处罚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管理中利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违法收取费用或要求相对人给付财物、提供劳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上一页 2/2 下一页 »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上海《无机改性不燃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发布
上海市首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无机改性不燃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完成编制工作,并于1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协会发布,由上海新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主编,业内6家企业联合参与编制。《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0评论2017-11-2713087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由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主编的《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37-201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0评论2017-06-2113137

四川《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乙烯保温板应用技术导则》施行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乙烯保温板应用技术导则》。

0评论2017-03-0316522

卓达两项复合墙体标准获批正式成为河北地方标准
由卓达集团主编的《FR复合保温墙板应用技术规程》和《FR复合保温墙板建筑构造》通过河北省住建厅审批,正式成为河北省地方标准,并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0评论2017-01-131389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第六个省份,对广西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0评论2017-01-1213685

首批石墨烯系列地方标准在南宁发布
近日,全国首批石墨烯系列地方标准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高新区广西石墨烯研究院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张晓钦出席会议。

0评论2016-12-1613328

河南省《建筑外墙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地方标准发布
近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河南省《建筑外墙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地方标准(DB41/T1306-2016),本标准由信阳市上天梯矿业协会提出,河南省豫南非金属矿资源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刘鹏、井强山教授负责起草,该标准于2017年1月26日正式实施。

0评论2016-12-1613535

石家庄:新建小区推行屋顶建花园,防水将迎来更多机会!
石家庄市日前下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阶段目标,要求以正定新区等重点区域为先导,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0评论2016-09-1213874

专家访谈:兰州地质条件迫使基础建设必须注重防水
兰州市的土质,大多为湿陷性黄土,遇水容易下沉,地下管线又大多埋设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管线老化且易形成渗漏,因此,在路面开挖、重车碾压等外力的作用下,极易发生偶发、突发性的地面塌陷。记者采访时,具有27年城市建设经验,张掖路抢修专家组成员张国庆这样分析。

0评论2016-09-0912395

《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出炉”
2016年8月,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节能办等四部门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0评论2016-09-091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