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江苏省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08-16 15:5648910
 

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用于市区建筑工程,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委托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组织实施。

  通过备案审查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由市墙改节能办在相关网站定期公布。《备案证书》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方可在市区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备案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

  1、外墙保温系统(含墙体自保温系统);

  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3、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4、建筑外遮阳;

  5、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实行会办制度。申请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市墙改节能办集中提交市城乡建设局会办;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会办会每两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双月的最后一周。会办会审查通过的,颁发《备案证书》,审查不通过的,自会办会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资源环境特点,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满足生产要求的产品出厂检测试验室;

  (六)有相应的生产和施工资质。

  第十条  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ISO9000认证证书等);

  (四)本地生产企业提供省内具有规定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外地生产企业须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设区市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试验室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照片;

  (八)外地生产企业尚须提供当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报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备案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备案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审验换证申请,经审验合格给予换发新证。凡不按期申报审验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市墙改节能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备案材料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我市生产和销售的备案产品每年抽检面不应小于50%。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通报。

  第十四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备案。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注销其《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涂改《备案证书》以及将《备案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4、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证书》的;

  5、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6、有效期满后未按期申请年审换证的。

  凡注销《备案证书》的企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备案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上海《无机改性不燃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发布
上海市首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无机改性不燃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完成编制工作,并于1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协会发布,由上海新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主编,业内6家企业联合参与编制。《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0评论2017-11-2713087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由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主编的《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37-201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0评论2017-06-2113137

四川《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乙烯保温板应用技术导则》施行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乙烯保温板应用技术导则》。

0评论2017-03-0316522

卓达两项复合墙体标准获批正式成为河北地方标准
由卓达集团主编的《FR复合保温墙板应用技术规程》和《FR复合保温墙板建筑构造》通过河北省住建厅审批,正式成为河北省地方标准,并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0评论2017-01-131389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第六个省份,对广西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0评论2017-01-1213685

首批石墨烯系列地方标准在南宁发布
近日,全国首批石墨烯系列地方标准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高新区广西石墨烯研究院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张晓钦出席会议。

0评论2016-12-1613328

河南省《建筑外墙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地方标准发布
近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河南省《建筑外墙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地方标准(DB41/T1306-2016),本标准由信阳市上天梯矿业协会提出,河南省豫南非金属矿资源高效利用重点实验室刘鹏、井强山教授负责起草,该标准于2017年1月26日正式实施。

0评论2016-12-1613535

石家庄:新建小区推行屋顶建花园,防水将迎来更多机会!
石家庄市日前下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阶段目标,要求以正定新区等重点区域为先导,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0评论2016-09-1213874

专家访谈:兰州地质条件迫使基础建设必须注重防水
兰州市的土质,大多为湿陷性黄土,遇水容易下沉,地下管线又大多埋设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管线老化且易形成渗漏,因此,在路面开挖、重车碾压等外力的作用下,极易发生偶发、突发性的地面塌陷。记者采访时,具有27年城市建设经验,张掖路抢修专家组成员张国庆这样分析。

0评论2016-09-0912395

《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出炉”
2016年8月,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节能办等四部门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0评论2016-09-091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