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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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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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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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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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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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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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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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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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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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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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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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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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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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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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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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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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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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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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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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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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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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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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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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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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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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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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电监会、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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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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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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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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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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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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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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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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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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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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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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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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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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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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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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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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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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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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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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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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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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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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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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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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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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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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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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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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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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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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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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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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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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