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性能要求
4.0.1 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2节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耐候性检验。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拉伸粘结强度、系统抗拉强度应符合表4.0.1规定,并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各层界面。
表4.0.1-1 涂料饰面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系统抗拉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粘贴泡沫塑料保温板外保温系统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
胶粉EPS颗粒浆料贴砌保温板外保温系统
现场喷涂硬泡聚氨酯外保温系统
EPS板系统、
PU板系统 XPS板系统、保温装饰板系统
抹面层与保温层
拉伸粘结强度(MPa) ≥0.12和保温板破坏 ≥0.4或保温板破坏 ≥0.12 不涉及
系统抗拉强度
(MPa) 不涉及 ≥0.1
表4.0.1-2 面砖饰面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系统抗拉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粘贴EPS板外保温系统 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
抹面层与保温层拉伸粘结强度(MPa) ≥0.12和保温板破坏 ≥0.2和保温板破坏 不涉及
系统抗拉强度(MPa) 不涉及 ≥0.1
面砖与抹面层拉伸粘结强度(MPa) ≥0.4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他性能应符合表4.0.2规定。
表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
抗冲击性 建筑物首层墙面以及门窗口等易受碰撞部位:10J级;
建筑物二层以上墙面等不易受碰撞部位:3J级 附录A第A.5节
吸水量 系统在水中浸泡1h后的吸水量不得大于或等于1.0kg/m2。 附录A第A.6节
耐冻融性能 30次冻融循环后
系统无空鼓、脱落,无渗水裂缝;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符合表4.0.1-1或表4.0.1-2规定。 附录A第A.4节
EPS钢丝网架板热阻 符合设计要求 附录A第A.9节
贴砌EPS板热阻
抹面层不透水性 2h不透水 附录A第A.10节
保护层
水蒸气渗透阻 符合设计要求 附录A第A.11节
注1:水中浸泡24h,系统的吸水量小于0.5kg/m2时,不检验耐冻融性能。
4.0.3 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8节规定对胶粘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3规定,并且不得在界面破坏。
表4.0.3 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与水泥砂浆 与EPS板和PU板 与XPS板和保温装饰板
拉伸粘结
强度(MPa) 原强度 ≥0.6 ≥0.12 ≥0.4
或保温板破坏
浸水后 ≥0.4
4.0.4 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8节规定对抹面胶浆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4规定,并且不得在界面破坏。
表4.0.4 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与EPS板和PU板 与XPS板 与保温浆料
拉伸粘结
强度(MPa) 原强度 ≥0.12
和保温板破坏 ≥0.4
和保温板破坏 ≥0.1
和保温浆料破坏
耐候性试验后
冻融试验后
4.0.5 当需要进行界面处理时,宜使用水泥基界面剂;采用无水泥基界面剂做界面处理时,不宜做面砖饰面。
4.0.6 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12.2条规定对玻纤网进行耐碱拉伸断裂强力检验,玻纤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和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玻璃纤维网格布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耐碱拉伸断裂强力N/50mm 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
经向 纬向 经向 纬向
性能要求 中碱玻纤网 ≥750 ≥50
耐碱玻纤网 ≥1000 ≥75
4.0.7 外保温系统其他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表4.0.7规定。
表4.0.7-1 泡沫塑料保温板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
EPS板 XPS板 PU板
密度(kg/m3) ≥18,
且不宜大于25 ≥25,
且不宜大于32 ≥40 GB/T 6343
导热系数[W/(m•K)] ≤0.038 ≤0.030 ≤0.025 GB 10294
GB 10295
水蒸气渗透系数 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 附录A第A.11节
抗拉强度(MPa) ≥0.12 ≥0.20 ≥0.12 附录A第A.7节
尺寸稳定性(%) ≤0.5 ≤1.0 ≤1.0 GB 8811
燃烧性能 不低于E级 不低于E级 不低于E级 GB/T10801.1-2002
GB 8624-1997
表4.0.7-2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干密度(kg/m3) 导热系数[W/(m•K)] 软化系数 线性收缩率(%) 燃烧性能级别 抗拉强度(MPa)
(养护56d)
干燥状态 浸水48h,
取出后干燥14d
性能要求 180~250 ≤0.060 ≥0.50(养护28d) ≤0.3 B ≥0.1
试验方法 GB/T 6343(70℃恒重) GB 10294
GB 10295 JGJ 51-2002 JGJ 70 GB 8624-2006 附录A第A.7节
4.0.8 本章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应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