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北京市建委起草了《关于取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多次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于7月1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取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现就本市取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撤销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发布《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已经发布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严禁使用B2级及以下的外保温材料;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材料进场前应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六面裹覆;有机类外保温材料应采用遇火后无熔融滴落物积聚且阴燃性能合格的材料。
三、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的单位对所供应外保温材料质量负责,应按照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供应单位名称、单位产品能耗指标、采购单位、采购数量等信息。
四、施工单位对使用的外保温材料质量负责,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技术与验收标准进行进场验收和施工,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外保温材料采购信息。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外保温材料供应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使用不合格外保温材料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保障工程质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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