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HC-JLZB-2014-477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外墙保温和更换塑钢窗工程已由吉林省财政厅以吉财采X【20140805】-423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吉林师范大学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专项资金,招标人为 吉林师范大学。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第 6 、 7 、 8 、 18 学生公寓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保温材料选用酚醛复合 A 级保温板;第 14 、 15 学生公寓更换塑钢窗,要求五金配件齐全,材料达到国家标准,具体工程量见“工程量清单”。
落实情况:已落实。
2.2 工程建设地点为吉林师范大学第 6 、 7 、 8 、 14 、 15 、 18 学生公寓。
2.3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5 年 07 月 20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08 月 13 日,工期 25 日历天。
2.4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3.2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 3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 安全考核证书、无在建工程证明。
3. 4 投标人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业绩 1项 及以上(需 出具合同及中标 通知书),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3.5 财务要求:由专业财务审计机构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 201 1 -201 3 )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其相关证明文件能够证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用于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少于三倍的流动资金及信贷资金证明材料。
3.6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违法经营记录,并有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8 外省市施工企业还需办理《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投标备案通知单》方可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法人或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 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及投标人资质要求中应具有的相关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加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合同类文件须有合同专用章)于 201 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 4 年 10 月 17 日每天(节假日除外) 8 : 30 ~ 11 : 30 、 13 : 00 ~ 16 : 00 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六楼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标书发售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0 元(含清单),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 为 2014 年 11 月 07 日 09 时 00 分,地点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6 楼开标室,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人民币 6.4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5.4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5 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吉林师范大学
地 址:四平市
招标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袁女士
电 话: 1319437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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