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鼓励使用本省产品
建立供需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供需对接会,在装备、产品、技术、资金、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对接。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专业网站上,及时公布节能环保重点建设项目名录及相关设备、产品、技术需求,促进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制定产品推荐目录。发布《河北省节能环保产业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并适时更新。对采用推荐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和项目,在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省内专项资金安排、企业排污费返还时优先支持、适度倾斜,在环保竣工验收上优先安排。推行统一采购政策。对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执法能力建设、环境监测体系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型号相近、批量较大的节能环保设备、产品,推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同质同价优先采用推荐目录内产品。
六、拓宽筹融资渠道
设立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为依托,委托省建设投资公司为持股人,发起设立省级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为企业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搭建对接平台,突出抓好固安迪诺斯环保设备等企业上市辅导,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广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收费权、排污权质押贷款,综合利用承兑、保理、供应链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增强直接融资能力。
七、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国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申报力度,对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更多争取国家专项补贴。组织风机、水泵、空压机、电机等生产企业申列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组织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治污设施运营公司申报国家备案资质和特许经营资质,组织再生资源公司申报国家废旧电子电器回收资质,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资金和补贴基金。用足用好省级专项资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1亿元以上,支持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要逐年提高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额度。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所得,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好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掺兑建(构)筑废弃物废渣、煤矸石比重不低90%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余热、余压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燃煤电厂及工业企业烟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
九、优先满足土地供应
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30个骨干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对5个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引进的、生产省内急需产品项目用地在省留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放宽土地出让价控制。对省优先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抓节能环保产业,并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有关谋划、协调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推进力度。简化审批手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备案,一律在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办理;在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对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引进的省内急需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加强行业指导。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报告制度,骨干企业、园区、基地要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生产经营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行业动态信息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监管,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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